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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民初163号

洪建智与曾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06
公开日期
2017-03-18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洪建智,曾顺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163号

原告:洪建智,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

被告:曾顺明,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建智与被告曾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洪建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洪建智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建智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建智负担。

审判员  洪艺玲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郑晓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