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163号
原告:洪建智,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
被告:曾顺明,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建智与被告曾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洪建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洪建智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建智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建智负担。
审判员 洪艺玲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郑晓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