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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财保152号

长沙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梁现彪与被申请人杨金伟、刘俊善仲裁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06
公开日期
2017-02-16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现彪,杨金伟,刘俊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财保152号提请人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人梁现彪。被申请人杨金伟。被申请人刘俊善。提请人长沙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梁现彪与被申请人杨金伟、刘俊善仲裁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30日将仲裁申请人梁现彪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杨金伟、刘俊善名下价值人民币235万元财产的申请提交本院。仲裁申请人梁现彪向本院提供其名下位于芙蓉区车站北路289号1707号房屋(权证号码:005876**)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仲裁申请人梁现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仲裁申请人梁现彪的财产保全请求;

二、查封仲裁申请人梁现彪向本院提供其名下位于芙蓉区车站北路289号1707号房屋(权证号码:005876**);

三、冻结被申请人杨金伟、刘俊善名下价值人民币235万财产,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爱云

审 判 员  邓 平

审 判 员  何祥猛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理

书记员  曾 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