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财保152号提请人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人梁现彪。被申请人杨金伟。被申请人刘俊善。提请人长沙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梁现彪与被申请人杨金伟、刘俊善仲裁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30日将仲裁申请人梁现彪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杨金伟、刘俊善名下价值人民币235万元财产的申请提交本院。仲裁申请人梁现彪向本院提供其名下位于芙蓉区车站北路289号1707号房屋(权证号码:005876**)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仲裁申请人梁现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仲裁申请人梁现彪的财产保全请求;
二、查封仲裁申请人梁现彪向本院提供其名下位于芙蓉区车站北路289号1707号房屋(权证号码:005876**);
三、冻结被申请人杨金伟、刘俊善名下价值人民币235万财产,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爱云
审 判 员 邓 平
审 判 员 何祥猛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理
书记员 曾 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