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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1执保3号

衡水昊天电力设备热镀锌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06
公开日期
2017-03-13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1121执保3号

申请人:衡水昊天电力设备热镀锌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冯文通本院受理的申请人衡水昊天电力设备热镀锌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冯文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依据申请人申请2017年1月5日对被申请人冯文通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川信用社账户62×××54存款冻结,应冻结64000元,已冻结2429.32元,6235010241000426779存款冻结,应冻结64000元,已冻结1145.38元。经指挥中心网络查控系统2017年1月5日将中国农业银行衡水分行景县支行广川分理处账户62×××71存款冻结,已冻结121.78元。衡水银行荣华支行账户62×××86-1存款冻结,已冻结971.13元,中国民生银行衡水分行营业部账户50×××56存款冻结,已冻结85.04元,工行河北省景县龙华支行账户04×××45存款冻结,已冻结296.83元。冻结期至2018年1月5日。案件保全措施执行完毕。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