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13号
原告:张求元,男,巢湖市人。
委托代理人:李绍荣,安徽韶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伟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求元诉被告王伟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求元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伟喜财产80万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告王伟喜名下价值80万元财产;
二、查封位于巢湖市城南文明路南苑小康村3-9号1房屋(房产证号:房地权证字第0853**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家胜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项化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