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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第11357号

初德义与孙林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06
公开日期
2017-02-20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初德义,孙林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第11357号

原告:初德义,男,196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

委托代理人:于瑞德,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林爱,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

委托代理人:张莉美,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伟娜,女,199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系孙林爱之女。

原告初德义诉被告孙林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初德义死亡,其权利继承人申请驳回本案诉讼,重新确定诉讼参加人另行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初德义因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死亡,需要重新确定诉讼参加人,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本次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初德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34元,全部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海军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宋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