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059号
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梅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士文,男,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代理人:徐敬琪,女,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彭玮玮,住江西省南昌市。
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彭玮玮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
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汪彩英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朱 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