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8945号原告谢姣龙。被告湖南云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姣龙。被告卿洁。被告张立新。被告徐红良。被告周长胜。
原告谢姣龙诉被告湖南云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卿洁、张立新、徐红良、周长胜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姣龙于2017年1月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云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卿洁、张立新、徐红良、周长胜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谢姣龙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姣龙撤回对被告湖南云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卿洁、张立新、徐红良、周长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谢姣龙承担。
审判员 张 辉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付凌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