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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执1750号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市支行与黄林国、常英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06
公开日期
2017-01-11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市支行,黄林国,常英俊,包秀梅,丁朋,陶瑞成,王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175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市支行,住所地:如皋市江安镇中心村13组。负责人刘晓勤,行长。被执行人黄林国,男,1966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联系。被执行人常英俊,男,1970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包秀梅,女,1965年4月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丁朋,男,1982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陶瑞成,男,1966年8月3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王伟,男,1977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关于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市支行与黄林国、常英俊、黄兴岳、包秀梅、丁朋、陶瑞成、王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皋搬商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27.5元,执行费4437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

审判员周君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市支行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市支行申请撤销执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皋搬商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君

审 判 员  蒋晓荣

代理

审判员  周志刚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