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6682号
原告:张宝响,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告:刘粽耀,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响与被告刘粽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旭明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