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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民初6682号

张宝响与刘粽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06
公开日期
2017-03-10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宝响,刘粽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6682号

原告:张宝响,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告:刘粽耀,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响与被告刘粽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旭明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