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921民初621号
原告:孙丽萍,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明杰,黑龙江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晓斌,男,汉族。
原告孙丽萍诉被告耿晓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丽萍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明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耿晓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丽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双方于2009年12月24日签订的1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承包的山林地30亩。事实及理由:被告是我的女婿,2009年12月24日,我因无力耕种所承包的土地,将15亩承包田交给被告夫妻耕种,并签了协议书。另外我还将山林地30亩也交给被告夫妻耕种。2012年以来,被告不与我女儿好好过日子,经常打骂我女儿,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自2014年以来,被告与我女儿分居,现我女儿决意与被告离婚。我认为当初将承包地交给被告夫妻耕种,是因为被告是我的女婿,现在被告与我女儿马上要离婚,我必须把土地收回。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耿晓斌未出庭、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和依法提交的证据,本院组织了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载卷为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被告系岳母、女婿关系,均系小五站镇新民村居民。2000年12月6日,新民村委会与张书祥(原告丈夫,已去世)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书,将新民村居民孙福(原告父亲)的山林地30亩转包给张书祥、孙丽萍耕种。2001年张书祥、孙丽萍耕种了一年,2002年开始就将30亩山林地交给被告夫妻耕种。2009年12月24日,原、被告签订转让经营协议书,原告又将自己的承包土地15亩转让给被告耕种,合同期至2007年末。原告将45亩土地交给被告耕种未约定承包费,其目的是扶持被告夫妻的生活,到老年时由被告夫妻赡养。被告耕种45亩土地期间只给了原告4,000.00元赡养费。2012年以来,被告与妻子经常打架,造成夫妻感情不和,双方自2014年开始分居至今,原告女儿决意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姻亲,原告将所承包土地转让给被告夫妻经营且未收取承包费,一是为了常助被告夫妻,但主要目的是晚年后的赡养问题。由于被告与原告女儿的婚姻发生了变化,导致原告的目的无法实现。如果原告的承包土地再由被告无偿继续耕种,势必导致原告无收入来源,晚年的生活由谁来管,从法律上讲也不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一款(二)项规定了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即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可以解除合同。在本案中应当理解为被告用自己的行为表明不能在原告晚年时尽赡养义务。原、被告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应当解除。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孙丽萍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孙丽萍与被告耿晓斌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被告耿晓斌退还4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述判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帅立彬
人民陪审员 杨玉林
人民陪审员 陈胜全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姜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