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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4财保6号

申请人刘庆、刘雨与被申请人王宝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06
公开日期
2017-02-01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庆,刘雨,王宝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财保6号

申请人:刘庆,男,199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

申请人:刘雨,女,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大肚川镇。担保人:薛久宏,男,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

被

申请人:王宝良,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

申请人刘庆、刘雨因与被申请人王宝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宝良名下的牵引车及挂车。担保人薛久宏以其所有的位于东宁市东宁镇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王宝良名下的牵引车及挂车,期限为二年;

二、担保人薛久宏所有的用于保全担保的位于东宁市东宁镇房屋,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被申请人王宝良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解本君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周嘉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