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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民初4393号

王某、李某与李某继承权一审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06
公开日期
2017-01-20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02民初4393号

原告:王某。

原告:李某。

被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彦林。

原告王某、李某与被告李某继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秀英、李佳,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彦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依法分割被继承人财产;

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李光明于2016年8月18日死亡,被继承人死后留有夫妻婚后共同购买的位于岳阳楼区洞庭北路九华山制药一厂西区房屋一套,以及被继承人死后丧葬费、抚恤金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退回款。原告王秀英中风导致生活困难,被告李柒枝企图占有抚恤金等费用。

被告李柒枝辩称,被继承人李光明于2015年8月察觉身体不适离职,于2015年9月查出患食道癌,先后在多家医院治疗,相应治疗费用大部分由被告承担患承大事有什么新证据或补充的20296后社保机构向其发放丧葬费用。被继承人死亡后,被告经手为办理葬礼花费50857元。2012年10月,原告王秀英中风后,被告还给支付了20000元医疗费。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秀英与被告李柒枝系继子女关系。原告王秀英与被继承人李光明于1991年5月22日登记结婚,1992年6月28日生原告李佳。原告王秀英与被继承人李光明于2000年3月20日以工龄折抵并补差价取得了位于岳阳楼区洞庭北路九华山制药一厂西区(总权证号岳阳楼区字第04***0号)。被继承人李光明于2016年8月18日因病去世,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继承人李光明交通银行622*****96账户支付丧葬费8028元、抚恤金40140元、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退费19619元。被告李柒枝为主经办了被继承人李光明丧葬事宜。另查明,原告王秀英自2012年患病中风,丧失部分生活自理能力。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申请书、九华山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房产证、公有住宅买卖合同书,被告提交的丧葬费用明细及相关凭据,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原、被告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被继承人李光明的遗产。遗产继承范围仅限于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原告王秀英与被继承人李光明婚后共同取得的房屋,以共同财产缴纳养老保险个人部分退回部分19619元,应当属于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该财产的一半应归原告王秀英所有,其余部分属于遗产应由原、被告平均分割,即房屋份额的2/3归原告王秀英所有,原告李佳和被告李柒枝各占份额的1/6。因原告王秀英现居住在该房,该房屋宜由其继续使用。丧葬费8028元,因被告李柒枝为主办理被继承人李光明的丧葬事宜,且支付了绝大部分丧葬费用,该费用宜归被告李柒枝所有。抚恤金40140元是对被继承人李光明扶养人或直系亲属的补偿,原告王秀英丧失了部分生活自理能力,可以在分割时适当照顾,本院酌定原告王秀英分得抚恤金的50%即20070元,原告李佳、被告李柒枝各25%即10035元。养老保险个人退费部分9810元,原、被告平均分割,每人各32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岳阳楼区洞庭北路九华山制药一厂西区(总权证号岳阳楼区字第04***0号)的房屋由原告王秀英使用,该房2/3份额归原告王秀英所有,原告李佳、被告李柒枝各占1/6;

二、被继承人李光明交通银行账号(622262065000820296)存款67787元,原告王秀英分割33149元,原告李佳分割13305元,被告李柒枝分割21333元。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佳、被告李柒枝各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君龙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 樱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