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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催122号

苏州灿光纺织机械厂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06
公开日期
2017-03-04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苏州灿光纺织机械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民催122号

申请人:苏州灿光纺织机械厂。住所地:江苏省吴江盛泽镇北环路南侧(红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0695420940

负责人:张海祥,该厂厂长。申请人苏州灿光纺织机械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9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32000051/22259244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6年6月21日、出票金额20000元、出票人宁波保税区宁浩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金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付款行慈溪民生村镇银行古塘支行、背书人慈溪金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苏州灿光纺织机械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苏州灿光纺织机械厂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红

审 判 员  宋国梁

人民陪审员  童松迪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代

书 记员  施梦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