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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149号

史广利与唐山市丰南区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05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史广利,唐山市丰南区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49号原告史广利,男,汉族,1963年11月2日生,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唐山市丰南区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5427754,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滨河大街54号。法定代表人田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广利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属原告的诉讼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广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史广利承担。

审判员  方晓光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马艳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