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民初7089号原告高飞,男,1987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薛平,男,1986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委托代理人秦士诚,常州市金坛区金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飞诉被告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飞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飞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甘鹏程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肖 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