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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2民初7089号

高飞与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05
公开日期
2017-03-02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飞,薛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民初7089号原告高飞,男,1987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薛平,男,1986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委托代理人秦士诚,常州市金坛区金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飞诉被告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飞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飞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甘鹏程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肖 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