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203民初1300号
原告:景德镇市豪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德镇市珠山区蝴蝶坞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5638316259。
法定代表人:张海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里云,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某某,女,33岁,汉族,住景德镇市。
原告景德镇市豪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
原告景德镇市豪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德镇市豪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德镇市豪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景德镇市豪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万军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杨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