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11民初3150号
原告:秦建,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
被告:陈诚,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静,江苏常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建诉被告陈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建,被告陈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秦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陈诚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后变更为3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6日,陈诚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秦建借款35000元,约定2016年5月20日归还。借款后,陈诚至今未能归还借款。陈诚辩称,双方之间还有其他借款,秦建于2016年6月15日在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起诉陈诚要求还款,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包括案涉借款的所有债权债务纠纷已一次性处理完毕。请求驳回秦建的诉讼请求。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6日,陈诚向秦建出具民间借贷合同、借条及收条,确认借款50000元,借期自2016年5月6日至5月20日。其中35000元系现金交付,15000元系当扣利息。借款后,陈诚至今未能归还借款。另查明,秦建与陈诚之间还存在其他借款,2016年3月18日,陈诚向秦建借款30000元,2016年4月27日,陈诚向秦建借款50000元,2016年5月6日,陈诚向秦建借款70000元。2016年6月15日,秦建就上述三笔借款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起诉陈诚要求还款,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陈诚于2016年8月24日前归还原告秦建95000元。若被告陈诚逾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原告秦建可就全部未还款项及违约金10000元申请强制执行。
二、原告秦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今后双方无涉。”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及时归还借款。
被告辩称与原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已在其他法院处理完毕,但被告提供的起诉状、调解笔录、调解书等证据仅能证明案外三笔借款已经处理完毕,不能证明该法院处理的借贷关系中涉及本案的借款,该调解协议的内容也未表明双方就所有借款已全部结清,故本院对该辩称不予采纳。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
判决如下:陈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秦建借款本金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秦建负担157元,陈诚负担3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
审判员 肖红波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顾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