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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2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李丽与被执行人赵文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05
公开日期
2017-03-01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丽,赵文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2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李丽,女,195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赵文章,男,195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李丽与被执行人赵文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3)古民二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4日重新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赵文章名下的坐落于锦州市古塔区XX号房屋,查封期限三年。现被执行人赵文章已全部履行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故应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赵文章名下的坐落于锦州市古塔区XX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彬

审判员  孙志

审判员  田鹏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马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