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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刑更4016号

朱冬生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05
公开日期
2017-01-06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朱冬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刑更4016号罪犯朱冬生。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3日作出(2013)丹刑初字第7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冬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6年12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朱冬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受到记奖一次、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朱冬生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财产刑未履行。

本院认为,罪犯朱冬生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鉴于其没有履行财产刑、退赔退赃,

本院认为应酌情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朱冬生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一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臻

审判员 万扬飞

审判员 蒋亚新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徐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