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322民初6983号
原告:夏立乾,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郯城县富民小区2号楼3单元401室。
被告:杜培峰,男,196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郯城县红花镇大院子中心小学南侧。 原告夏立乾于被告杜培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
原告夏立乾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合理合法,本院应允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夏立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立乾负担。
审判员 栗瑞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李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