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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民初6983号

原告夏立乾于被告杜培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05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夏立乾,杜培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C}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322民初6983号

原告:夏立乾,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郯城县富民小区2号楼3单元401室。

被告:杜培峰,男,196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郯城县红花镇大院子中心小学南侧。 原告夏立乾于被告杜培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

原告夏立乾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合理合法,本院应允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夏立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立乾负担。

审判员  栗瑞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李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