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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8执733号

新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杨雷、余金燕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05
公开日期
2017-03-07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新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杨雷,余金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8执733号

申请执行人:新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蒋颂华,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杨雷,男,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

被执行人:余金燕,女,198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系被执行人杨雷之妻。申请执行人新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杨雷、余金燕行政非诉一案,申请人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528行审152号行政裁定书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0.86万元。本院受理立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欢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曾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