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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2执643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与刘晓文、李明娥、刘石长、王秋花、刘正生、魏小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05
公开日期
2017-02-14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新化县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执行结案通 知 书(2016)湘1322执6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被执行人刘晓文,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明娥,女,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刘晓文之妻。被执行人刘石长,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秋花,女,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刘石长之妻。被执行人刘正生,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魏小玲,女,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刘正生之妻。你们双方于2017年1月5日11时履行了(2016)湘1322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另收取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执行立案费1000元,实际执行费用/元。并已交接清楚,故此,该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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