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刑更3661号罪犯高强,现在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泰兴刑初字第4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撤销前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缓刑宣告部分。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认为,罪犯高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受到记奖二次,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二次故意犯罪被判刑的。但该犯财产刑未履行,退赃未履行。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建议本院对罪犯高强财产刑未履行,退赃未履行的情况予以从严把握其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高强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表现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但该犯财产刑未履行,退赃未履行,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高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高强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7月22日止),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江 军
审 判 员 蒋亚新
代理
审判员 马胜强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文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