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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行审3号

莘县国土资源局、王德胜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05
公开日期
2017-01-13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莘县国土资源局,王德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522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莘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政府街013号。法定代表人徐启水,局长。委托代理人苏红军,男,莘县国土资源局干部。被执行人王德胜,男,48岁,莘县大王寨镇人。申请执行人莘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莘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王德胜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6年5月3日作出的(2016)莘国土执字第04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莘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6)莘国土执字第04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人莘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莘国土执字(2016)0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6年5月3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莘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2016)莘国土执字第04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莘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莘国土执字(2016)04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交由大王寨镇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传义

审判员  李子方

审判员  米增祥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杨振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