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刑更4073号罪犯杨凯。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5)河刑初字第000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以(2015)淮中刑终字第000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6年12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杨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受到记奖一次、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杨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凯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杨凯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3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费 亮
审判员 王晓鸣
审判员 奚 旭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黄文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