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2民初480号
原告:任丘市洪安水暖批发站。
负责人:王洪安,系该批发站业主。
被告:刘崇建,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任丘市于村乡前王约村人,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崇阳,河北春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丘市洪安水暖批发站诉被告刘崇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任丘市洪安水暖批发站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崇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丘市洪安水暖批发站撤诉。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计4450元,由原告任丘市洪安水暖批发站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慧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马艳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