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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民初480号

任丘市洪安水暖批发站与刘崇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05
公开日期
2017-03-02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任丘市洪安水暖批发站,刘崇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2民初480号

原告:任丘市洪安水暖批发站。

负责人:王洪安,系该批发站业主。

被告:刘崇建,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任丘市于村乡前王约村人,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崇阳,河北春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丘市洪安水暖批发站诉被告刘崇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任丘市洪安水暖批发站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崇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丘市洪安水暖批发站撤诉。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计4450元,由原告任丘市洪安水暖批发站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慧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马艳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