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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2执667号

王文凯与李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05
公开日期
2017-02-24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文凯,李洲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2执667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凯,男,汉族,1970年1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洲,男,汉族,1984年2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文凯与被执行人李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文凯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2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李洲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2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 勇

审判员 文 辉

审判员 易 阳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尹笔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