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协外认9号
申请人:许某,女,1965年7月25日出生,朝鲜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敦化市。
被
申请人:朴某,男,1960年8月26日出生,大韩民国公民。住大韩民国光明市。申请人许某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许某申请称:申请人许某与被申请人朴某离婚一案,大韩民国水原地方法院安山支院光明市法院作出2016第47号确认书,故申请承认上述文书。
本院查明:大韩民国水原地方法院安山支院光明市法院对申请人许某与被申请人朴某离婚一案,于2016年3月2日作出2016第47号确认书,主要内容为申请人许某与被申请人朴某离婚。上述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水原地方法院安山支院光明市法院对上述案件的2016第47号确认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承认大韩民国水原地方法院安山支院光明市法院2016第47号确认书。案件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许某负担。
审判长 母龙刚
审判员 金成焕
审判员 叶明晶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申尚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