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刑更4168号罪犯孙学印。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2014)丹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学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6年12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孙学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孙学印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财产刑未履行。
本院认为,罪犯孙学印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鉴于其没有履行财产刑、退赔退赃,
本院认为应酌情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孙学印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3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万扬飞
审判员 江 军
审判员 马胜强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徐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