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137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惠丽,女,汉族,1967年4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修岭,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龙,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洪君,女,汉族,1976年12月1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巨乐,男,汉族,1978年3月6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二被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立,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佩佩,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赵惠丽因与被上诉人洪君、刘巨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8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85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惠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8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马增军
审判员 贾建新
审判员 郑新红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