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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13752号

赵惠丽、洪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05
公开日期
2017-02-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惠丽,洪君,刘巨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137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惠丽,女,汉族,1967年4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修岭,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龙,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洪君,女,汉族,1976年12月1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巨乐,男,汉族,1978年3月6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二被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立,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佩佩,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赵惠丽因与被上诉人洪君、刘巨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8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85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惠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8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马增军

审判员  贾建新

审判员  郑新红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