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2民初3002号
原告: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149399435M。
法定代表人:桂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元,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钰婷,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芜湖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6758557282。
法定代表人:伍曼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繁昌县万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0652161523。
法定代表人:伍曼萁,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公司与被告芜湖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繁昌县万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就此案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79元(原告已预交24958元)由原告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 武
审 判 员 姚维贵
代理
审判员 俞 峰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程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