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9197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七甫村南门二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七甫村。
负责人:梁汝和,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军,广东理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记容,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新县。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七甫村南门二股份合作经济社与被告郑记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七甫村南门二股份合作经济社撤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8774.9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秀娟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罗静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