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60号
原告:铜陵宏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宏文,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宏兵,男,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安徽群利港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滨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章建设,公司经理。
被告:章建设,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告��张群,女,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宏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群利港务有限公司、章建设、张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宏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宏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宏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调解。
代理
审判员 章 锦 萍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邓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