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2500号申请执行人大连万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继革,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振茂,系辽宁中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天鹿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普湾新区。法定代表人高玉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军、孙瑜,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万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天鹿重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希宏
审判员 王京成
审判员 马立岷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晓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