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7979号之二
原告:贺二平,又名贺二萍,女。
被告:王立军,男。
原告贺二平与被告王立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2016)陕0821民初797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告王立军在中国建设银行大柳塔神东小区支行账号为4121****801301****6的工资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贺二平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立军的诉讼,本院已裁定准许。因原告贺二平撤回对被告王立军的起诉,故应依法解除对被告王立军的银行账号的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王立军在中国建设银行大柳塔神东小区支行账号为4121****801301****6的账户存款的冻结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冯耀武
代理
审判员 王改霞
人民陪审员 张 杰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