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1133号
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林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莉敏,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秋逸风,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新联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8层8294房间。
法定代表人:程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红,北京市普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新联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谭雅文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谢雨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