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5786号
原告:安徽大宏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工业园苏岗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74677080-2。
法定代表人:廖锦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云伟,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怀远,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玉芝,女,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王荣利,女,197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刘云,女,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马俊龙,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告:姚瑞丽,女,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原告与被告王荣利等5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2016年12月23日,按照按照安徽大宏纺织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马俊龙、刘云送达地址(马俊龙:蚌埠市禺会区涂山路1255号1栋3单元18号;刘云:怀远县城关镇圣泉路48号-1号)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分别向马俊龙、刘云邮寄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邮政部门以刘云无号码,迁移新址不明,马俊龙无联系方式,原址询问后无人接收为由,将该邮件退还本院。2016年12月30日,本院向原告安徽大宏纺织有限公司送达提供被告马俊龙、刘云准确送达地址告知书,限其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提供被告马俊龙、刘云准确送达地址。逾期后,原告安徽大宏纺织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告马俊龙、刘云准确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大宏纺织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马俊龙、刘云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视为本案被告不明确,依法应驳回原告安徽大宏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徽大宏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乃多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韦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