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1民初571号
申请人:桓台博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新城镇寿济路*****号。
法定代表人:庞乙荣,经理。
被
申请人:桓台县田庄镇牛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桓台县田庄镇牛旺村。
法定代表人:牛毅,村主任。申请人桓台博瀚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桓台县田庄镇牛旺村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桓台博瀚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告桓台县田庄镇牛旺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384388.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桓台博瀚建材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的担保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桓台博瀚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桓台县田庄镇牛旺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384388.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442.00元,由申请人桓台博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云霞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付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