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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民终1346号

张金元与沅陵县水库移民培训中心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04
公开日期
2017-03-16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金元,沅陵县水库移民培训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民终13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金元,男,195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沅陵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沅陵县水库移民培训中心,住所地:沅陵县沅陵镇郑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2227700804069。法定代表人张业基,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叙华,湖南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199310615872。

上诉人张金元因与被上诉人沅陵县水库移民培训中心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2民初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当庭调解时,上诉人张金元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金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金元撤销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张金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冷旗帜

审 判 员  刘士平

代理

审判员  宋艳云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王 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