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财保2号
申请人:张正宽,男,生于1964年8月18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区县。
被
申请人:谭伟,男,生于1986年3月5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区县。
申请人张正宽与被申请人谭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渝X保时捷牌小型轿车一辆。担保人苟印慧和申请人张正宽以其共同所有的位于重庆市石柱县的房屋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正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案件申请费1570.00元,由申请人张正宽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刘一贤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黎 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