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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民初3400号

高超怀、王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04
公开日期
2017-02-07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超怀,王大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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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3400号

申请人:高超怀,住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全文,沈丘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王大伟,住沈丘县。

原告高超怀与被告王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高超怀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大伟银行存款600000元予以冻结,不足部分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高超怀以其所有的位于沈丘县槐店镇南环路高营村路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沈房字第××号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超怀的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大伟银行存款600000元,不足部分��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申请人高超怀提供担保的位于沈丘县槐店镇南环路高营村路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沈房字第××号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高超怀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周 瑜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夏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