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3400号
申请人:高超怀,住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全文,沈丘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王大伟,住沈丘县。
原告高超怀与被告王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高超怀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大伟银行存款600000元予以冻结,不足部分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高超怀以其所有的位于沈丘县槐店镇南环路高营村路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沈房字第××号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超怀的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大伟银行存款600000元,不足部分��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申请人高超怀提供担保的位于沈丘县槐店镇南环路高营村路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沈房字第××号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高超怀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周 瑜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夏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