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异1号
申请执行人:张茂成,男,1958年3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被执行人:潍坊金瑞达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鸢都湖浮烟山综合开发区胡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6705422125。
负责人:王洪同,经理。
第三人:王洪同,男,1972年12月9日生,汉族,潍坊金瑞达铸造有限公司经理,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鸢都湖浮烟山综合开发区二甲王村。身份证号码:370702197212095715。本院在执行张茂成与潍坊金瑞达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中,因被执行人潍坊金瑞达铸造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第三人王洪同为该独资企业唯一股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王洪同为本案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房丽丽
审判员 朱加红
审判员 李 蕾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武昱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