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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民初350号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邹城市百意商贸有限公司、邹城市百意商贸有限公司太平超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04
公开日期
2017-03-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邹城市百意商贸有限公司,邹城市百意商贸有限公司太平超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初350号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

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段修凤,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城市百意商贸有限公司,地址:邹城市东滩789号。

法定代表人:王连臣,经理。

被告:邹城市百意商贸有限公司太平超市,地址:济宁市邹城市太平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连臣,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城市百意商贸有限公司、邹城市百意商贸有限公司太平超市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席建霞

人民陪审员  黄秋芳

人民陪审员  楚萌萌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盈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