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初350号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
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段修凤,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城市百意商贸有限公司,地址:邹城市东滩789号。
法定代表人:王连臣,经理。
被告:邹城市百意商贸有限公司太平超市,地址:济宁市邹城市太平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连臣,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城市百意商贸有限公司、邹城市百意商贸有限公司太平超市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席建霞
人民陪审员 黄秋芳
人民陪审员 楚萌萌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盈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