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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刑更2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04

公开日期: 2016-10-15

案件名称

杜胜超组织卖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胜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2884号罪犯杜胜超,男,1991年10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黔江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1日作出(2011)黔法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认定杜胜超犯抢夺罪,与原犯组织卖淫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5月7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6年8月29日以罪犯杜胜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杜胜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3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应准予减刑。鉴于其对财产刑尚未执行、违法所得未退,应予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胜超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0年4月29日起至2028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山中代理审判员  南洪会代理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舒 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