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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执2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0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叶代华与安徽启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代华,安徽启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2364号申请执行人:叶代华,女,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安徽启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高启亮,公司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6)皖102民初39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启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12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军二〇一六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崔光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