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民初2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0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某诉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02民初2267号原告刘某,男,1981年8月20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陈某,女,1981年9月28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原告刘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9月22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夫妻婚后感情不和,双方经常发生口角,现原、被告已分居两年。被告于2014年9月5日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导致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刘雨晨跟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被告陈某辩称,同意离婚。确实分居两年了。同意婚生男孩刘雨晨随原告生活。抚养费我同意每月给付3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同被告陈某于2003年9月22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生男孩刘雨晨,2004年6月4日出生。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同被告陈某离婚,被告陈某同意离婚,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婚生子刘雨晨,现年12岁,原告刘某要求抚育,被告陈某没有异议,被告陈某应给付抚育费。根据被告的实际情况,被告每月给付婚生子刘雨晨抚育费400元为宜。原告刘某提出有债权(被告四姨夫欠2000元、被告老姨夫4000元)共计6000元,被告承认已经偿还完毕,并且已经实际用于家庭生活,故无法认定该债务还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二、婚生子刘雨晨同原告刘某生活,被告陈某于2016年9月起每月给付刘雨晨抚育费400元至刘雨晨18周岁时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75元,剩余1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春来二〇一六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刘奕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