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16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04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6629号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1963年3月22日出生,现住广东省某市莞。2016年9月2日,本院收到王某某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称,原、被告于1986年9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姓名:王某毅,1988年4月21日出生,现已独立工作)。夫妻感情一直不好,原、被告分居已近8年。因感情不和且长期限分居,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起诉人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王某某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秦某某离婚,本院于2016年3月26日作出(2016)渝0107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许王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该判决于2016年4月14日发生效力。起诉人王某某起诉秦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判决不准许王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该判决生效至今尚未到六个月,起诉人在未提供新情况、新理由的证据,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王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成虹二〇一六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王 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