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3执2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0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天台县人民法院、许慧慧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3执2487号申请执行人天台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许慧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3刑初0026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许慧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许慧慧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许慧慧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许慧慧(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75的存款人民币12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厉忠委AUT())O二〇一六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王鑫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