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802民初3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04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方雪奎与童菊香、童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雪奎,童菊香,童浩,童君,李五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02民初3155号原告:方雪奎。被告:童菊香。被告:童浩。被告:童君。被告:李五根。原告方雪奎与被告童菊香、童浩、童君、李五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依法责成被告童菊香、童浩、童君归还原告借款60000元,被告李五根承担连带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方雪奎、被告童菊香、李五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童浩、童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3月1日,借款人童卸良(于2016年6月26日去世)经被告李五根介绍向原告方雪奎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于2016年9月1日归还。被告李五根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字。被告童菊香是借款人童卸良的妻子,被告童浩、童君是借款人童卸良的子女,是借款人童卸良遗产的法定继承人。现借款人童卸良已经去世,借款已到期,被告童菊香、童浩、童君作为童卸良的继承人未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李五根亦未履行担保责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童卸良向原告方雪奎借款60000元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予以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债务人死亡并留有遗产的,其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告童菊香、童浩、童君作为借款人童卸良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在其继承童卸良的遗产的范围内对童卸良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李五根在原告提交的借条上签字,但未约定明确的保证方式,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童浩、童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其怠于行使其自身的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童菊香、童浩、童君在可继承童卸良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归还原告方雪奎借款60000元。二、被告李五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五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童菊香、童浩、童君追偿(追偿范围限于被告童菊香、童浩、童君继承的借款人童卸良的遗产的实际价值)。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270元,由被告童菊香、童浩、童君、李五根共同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汪佳丽二〇一六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郑 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