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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特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0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林财清、王月华等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财清,王月华,华力,林某,华春雷,蔡美琴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特19号申请人:林财清。申请人:王月华。申请人:华力。申请人:林某。法定代理人:华力,女,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和平家园**幢*单元***室,系申请人林某母亲。申请人:华春雷。申请人:蔡美琴。本院于2016年9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林财清、王月华与申请人华力、林某、华春雷、蔡美琴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周定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林财清、王月华与申请人华力、林某、华春雷、蔡美琴之间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于2016年9月4日经台州市椒江区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林财清、王月华对林恒享有的坐落于台州市悦景花园1幢2单元201室房地产份额的可继承部分赠与给林某;二、林财清、王月华有权每月带养林某一天,时间和方式为自2016年9月开始由华力于每月最后一个周日上午9时前将林某送至林财清、王月华处,并于当日下午5时后从林财清、王月华处接回,另外,每年的清明、春节节假日期间,林财清、王月华也可各带养林某一天,具体时间与方式同上;三、林财清、王月华与华春雷、蔡美琴均放弃对林恒、华力享有的所有债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周定芳二〇一六年九月四日代书记员 徐安邦 来源:百度“”